2018年*11号公告和2018年*19号公告的颁布,对部分产品不在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对部分产品增加了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 相关企业需要按照机构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执行日期从公告发布日开始(2018年6月11日),相关认证要求参考下文: 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 2.可采用自我申明方式认证的产品 二、3C认证自我声明 (No. xxxxxxxx) 1. 涉及3C认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种类编号 2. 3C认证产品型号规格 3. 3C认证生产者的注册名称、地址 4. 授权代表(如有)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5. 3C认证生产企业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6.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实施规则名称及编号 7. 产品适用的强制性认证标准编号 8. 对应的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9. 生产者或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自我声明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 10. 生产者委托授权代表报送自我声明相关产品符合性信息并承担自我声明责任的声明(适用时) 11. 其他信息 三、3C认证自我声明需要的技术文档 (1)产品描述; (2)产品的技术资料,列如:设计与生产图纸,关键清单,电路图,结构图等; (3)对技术资料的描述与解释,产品使用/操作说明; (4)产品的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清单; (5)形式实验报告; 四、3C自我声明的后市场监督: 强化了产品召回等后续举措,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 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应停止出厂、进口、销售并召回自我声明对应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撤销生产者/授权代表相关的自我声明及信息,在该生产者/授权代表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整改前,暂停接受其新增自我声明信息;有关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统一记录、披露: a)自我声明对应产品被各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证明有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的; b)自我声明对应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c)拒绝接受监督抽样的; d)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未按规定使用自我声明CCC标志的; e)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完成自我声明及信息报送,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自我声明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f)其他应予撤销自我声明及信息的情形。 2)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实施整改并更新的相关信息,必要时,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应停止销售并召回相关产品: a)出厂或进口产品与自我声明对应产品不符的; b)未按本规则要求正确标注CCC标志; c)未按本规则要求签署自我声明; d)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内容不符合本规则要求; e)未能提供技术文档或技术文档不符合本规则要求; f)产品或其外包装/随附文件未标示生产者以及进口商相关信息; g)未能满足本规则的其他管理要求的。 3)对于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两次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认监委将公布名单及处罚结果。